《合肥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条例》6月1日起施行
《合肥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条例》6月1日起施行
《合肥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条例》6月1日起施行 哪些地方将发力建设公共停车(tíngchē)(tíngchē)场?新能源车主的停车需求如何满足?路内机动车泊位如何科学设置?合肥城市街头的这些停车问题(wèntí)有了新解法。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(cì)会议表决通过了《合肥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条例》(下称“条例”)。
为破解城区停车供给不足、管理难度较大等问题,市(shì)人大常委会将制定(zhìdìng)条例列为立法实施类项目,多次实地调研,广泛征求意见,反复研究论证,作出(zuòchū)既有前瞻性又现实可行的安排,立良法解民忧,以“小(xiǎo)切口”立法解决城市发展“大难题”。
条例对停车场规划、建设、管理、使用(shǐyòng)作出规定,旨在规范交通秩序、改善交通环境,助力城市高效能治理、提升(tíshēng)群众(qúnzhòng)生活品质。该条例已于3月28日经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(dìshíwǔcì)会议批准,将于6月1日起施行(shīxíng),标志着合肥市停车场建设管理进入规范化、法治化新阶段。
优化车位供给(gōngjǐ)体系
随着合肥市机动车保有量增长,停车矛盾日益凸显。条例的诞生,源于对这一(yī)民生(mínshēng)痛点的深切回应。
解决停车难问题,增加城区停车位供给(gōngjǐ)是首要破解方法。对此,条例对优化供给体系作出了全面规定,发挥规划建设、政策扶持(fúchí)的(de)引领激励作用,充分利用闲置场地(chǎngdì)、公共设施地下空间建立(jiànlì)停车场,拓展公共停车空间,形成供给充足、布局合理、便捷可及的城市停车体系。
条例要求,实施(shíshī)城市(chéngshì)更新行动,应当统筹规划(tǒngchóuguīhuà)建设机动车公共停车场。加强新建停车场用地保障,利用符合条件的政府储备土地、中心城区功能搬迁腾出土地、城市公共设施(gōnggòngshèshī)新建改建预留土地、城市路桥附属用地、边角空地等增建停车场。支持利用公园、绿地、广场、道路以及公交场站等公共设施地下(dìxià)空间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。
新能源(xīnnéngyuán)车主的停车要求也得到了满足。条例规定,机动车公共停车场规划中应当包括新能源汽车充电(chōngdiàn)设施的内容。新建、改建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(ànzhào)规划要求建设机动车停车位,同步配建规定比例的充电设施,或者(huòzhě)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。
倡导公众绿色(lǜsè)出行
解决停车难问题,除了从停车位的增量上发力,还应当从出行(chūxíng)用车的减量上推进,引导市民选择(xuǎnzé)绿色出行方式(fāngshì)。对此,条例规定,有关部门(bùmén)应当加强宣传,倡导绿色出行,鼓励公众合理用车、减少出行停车需求。
随着合肥市轨道交通线网不断织密,越来越(yuèláiyuè)多的市民选择(xuǎnzé)乘坐(chéngzuò)地铁出行。从家前往地铁站的这一段距离,往往需要通过骑车(qíchē)、开车等形式接驳换乘,因此找到一处方便实惠的公共停车场成为车主们的“小期待”。
群众的需求就是人大立法工作的方向。在倡导绿色出行的同时,条例(tiáolì)对加强出行停车与公共交通有效衔接,形成以公共交通为主的城市出行结构作出了制度安排。条例规定,在轨道交通外围站点、公路(gōnglù)客运站以及公交(gōngjiāo)枢纽(shūniǔ)应当规划建设换乘机动车公共停车场。
动态调整路内泊位(bówèi)
增设路内(lùnèi)停车泊位,可缓解停车难题,但也(yě)给道路交通和交通承载能力带来压力。此外(cǐwài),在立法征求意见时,对于路内停车泊位,增设或撤除(chèchú)的呼声也不相上下。如何平衡矛盾的两面,考验立法者的智慧。
立最管用的法,汇聚民意“最大公约数”,市人大常委会就(jiù)路内停车泊位建设管理问题开展专题调研,赴石台路、罍街公园停车场等处实地察看(chákàn),并与有关部门多次沟通交流,最终(zuìzhōng)在(zài)条例中给出了解决方案。
条例规定,设置机动车(jīdòngchē)路内停车泊位应当严格控制总量(zǒngliàng),优先保障行人、非机动车、机动车通行。建立机动车路内停车泊位动态调整机制(tiáozhěngjīzhì),根据道路交通状况等情况,减少或者(huòzhě)增加机动车路内停车泊位。
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住宅小区、单位,周边道路(dàolù)具备停车条件的,可以按照规定(guīdìng)提出申请,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设置。
但是,在城市快速路、已建成能够提供充足车位的机动车公共(gōnggòng)停车场周边一定范围等路段和区域不得设置(shèzhì)机动车路内(lùnèi)停车泊位。同时,应综合考量道路交通情况变化等因素,及时撤除(chèchú)机动车路内停车泊位。
建立管理服务平台(fúwùpíngtái)
公共停车(tíngchē)场除了规划建设,还涉及管理等环节,部门职责交叉分散、权责界定不清晰、乡镇(街道)在停车管理中的(de)职能不明确,这些问题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解决(jiāyǐjiějué)。
对此,条例明确了部门职责,建立(jiànlì)了投诉举报处理(chǔlǐ)机制,市、县(市)区城市管理(guǎnlǐ)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处理机制,对违反公共停车场管理规定行为的投诉、举报及时处理。
在加强停车场信息化建设上,条例规定,建立市级停车综合管理服务平台,制定(zhìdìng)停车场相关数据接入规范(guīfàn),实现(shíxiàn)停车场管理信息化、智能化。
在停车收费(shōufèi)管理上,条例规定,实行(shíxíng)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机动车公共停车场(tíngchēchǎng)和路内停车泊位应当给予(jǐyǔ)车辆一定的免费停放时间,城市中心区外围公交枢纽、轨道交通站点的换乘机动车公共停车场,应当实行换乘优惠收费。
条例对制定措施推动共享停车(tíngchē)作出明确(míngquè)规范。条例鼓励和支持机关、企业事业单位、住宅小区的停车场,在具备保障安全、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前提(qiántí)下向社会开放,通过协议(xiéyì)实行错时共享停车。乡镇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停车场纳入网格化管理,指导开展(kāizhǎn)停车自治和停车资源管理与利用工作。

哪些地方将发力建设公共停车(tíngchē)(tíngchē)场?新能源车主的停车需求如何满足?路内机动车泊位如何科学设置?合肥城市街头的这些停车问题(wèntí)有了新解法。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(cì)会议表决通过了《合肥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条例》(下称“条例”)。
为破解城区停车供给不足、管理难度较大等问题,市(shì)人大常委会将制定(zhìdìng)条例列为立法实施类项目,多次实地调研,广泛征求意见,反复研究论证,作出(zuòchū)既有前瞻性又现实可行的安排,立良法解民忧,以“小(xiǎo)切口”立法解决城市发展“大难题”。
条例对停车场规划、建设、管理、使用(shǐyòng)作出规定,旨在规范交通秩序、改善交通环境,助力城市高效能治理、提升(tíshēng)群众(qúnzhòng)生活品质。该条例已于3月28日经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(dìshíwǔcì)会议批准,将于6月1日起施行(shīxíng),标志着合肥市停车场建设管理进入规范化、法治化新阶段。
优化车位供给(gōngjǐ)体系
随着合肥市机动车保有量增长,停车矛盾日益凸显。条例的诞生,源于对这一(yī)民生(mínshēng)痛点的深切回应。
解决停车难问题,增加城区停车位供给(gōngjǐ)是首要破解方法。对此,条例对优化供给体系作出了全面规定,发挥规划建设、政策扶持(fúchí)的(de)引领激励作用,充分利用闲置场地(chǎngdì)、公共设施地下空间建立(jiànlì)停车场,拓展公共停车空间,形成供给充足、布局合理、便捷可及的城市停车体系。
条例要求,实施(shíshī)城市(chéngshì)更新行动,应当统筹规划(tǒngchóuguīhuà)建设机动车公共停车场。加强新建停车场用地保障,利用符合条件的政府储备土地、中心城区功能搬迁腾出土地、城市公共设施(gōnggòngshèshī)新建改建预留土地、城市路桥附属用地、边角空地等增建停车场。支持利用公园、绿地、广场、道路以及公交场站等公共设施地下(dìxià)空间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。
新能源(xīnnéngyuán)车主的停车要求也得到了满足。条例规定,机动车公共停车场规划中应当包括新能源汽车充电(chōngdiàn)设施的内容。新建、改建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(ànzhào)规划要求建设机动车停车位,同步配建规定比例的充电设施,或者(huòzhě)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。
倡导公众绿色(lǜsè)出行
解决停车难问题,除了从停车位的增量上发力,还应当从出行(chūxíng)用车的减量上推进,引导市民选择(xuǎnzé)绿色出行方式(fāngshì)。对此,条例规定,有关部门(bùmén)应当加强宣传,倡导绿色出行,鼓励公众合理用车、减少出行停车需求。
随着合肥市轨道交通线网不断织密,越来越(yuèláiyuè)多的市民选择(xuǎnzé)乘坐(chéngzuò)地铁出行。从家前往地铁站的这一段距离,往往需要通过骑车(qíchē)、开车等形式接驳换乘,因此找到一处方便实惠的公共停车场成为车主们的“小期待”。
群众的需求就是人大立法工作的方向。在倡导绿色出行的同时,条例(tiáolì)对加强出行停车与公共交通有效衔接,形成以公共交通为主的城市出行结构作出了制度安排。条例规定,在轨道交通外围站点、公路(gōnglù)客运站以及公交(gōngjiāo)枢纽(shūniǔ)应当规划建设换乘机动车公共停车场。
动态调整路内泊位(bówèi)
增设路内(lùnèi)停车泊位,可缓解停车难题,但也(yě)给道路交通和交通承载能力带来压力。此外(cǐwài),在立法征求意见时,对于路内停车泊位,增设或撤除(chèchú)的呼声也不相上下。如何平衡矛盾的两面,考验立法者的智慧。
立最管用的法,汇聚民意“最大公约数”,市人大常委会就(jiù)路内停车泊位建设管理问题开展专题调研,赴石台路、罍街公园停车场等处实地察看(chákàn),并与有关部门多次沟通交流,最终(zuìzhōng)在(zài)条例中给出了解决方案。
条例规定,设置机动车(jīdòngchē)路内停车泊位应当严格控制总量(zǒngliàng),优先保障行人、非机动车、机动车通行。建立机动车路内停车泊位动态调整机制(tiáozhěngjīzhì),根据道路交通状况等情况,减少或者(huòzhě)增加机动车路内停车泊位。
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住宅小区、单位,周边道路(dàolù)具备停车条件的,可以按照规定(guīdìng)提出申请,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设置。
但是,在城市快速路、已建成能够提供充足车位的机动车公共(gōnggòng)停车场周边一定范围等路段和区域不得设置(shèzhì)机动车路内(lùnèi)停车泊位。同时,应综合考量道路交通情况变化等因素,及时撤除(chèchú)机动车路内停车泊位。
建立管理服务平台(fúwùpíngtái)
公共停车(tíngchē)场除了规划建设,还涉及管理等环节,部门职责交叉分散、权责界定不清晰、乡镇(街道)在停车管理中的(de)职能不明确,这些问题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解决(jiāyǐjiějué)。
对此,条例明确了部门职责,建立(jiànlì)了投诉举报处理(chǔlǐ)机制,市、县(市)区城市管理(guǎnlǐ)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处理机制,对违反公共停车场管理规定行为的投诉、举报及时处理。
在加强停车场信息化建设上,条例规定,建立市级停车综合管理服务平台,制定(zhìdìng)停车场相关数据接入规范(guīfàn),实现(shíxiàn)停车场管理信息化、智能化。
在停车收费(shōufèi)管理上,条例规定,实行(shíxíng)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机动车公共停车场(tíngchēchǎng)和路内停车泊位应当给予(jǐyǔ)车辆一定的免费停放时间,城市中心区外围公交枢纽、轨道交通站点的换乘机动车公共停车场,应当实行换乘优惠收费。
条例对制定措施推动共享停车(tíngchē)作出明确(míngquè)规范。条例鼓励和支持机关、企业事业单位、住宅小区的停车场,在具备保障安全、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前提(qiántí)下向社会开放,通过协议(xiéyì)实行错时共享停车。乡镇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停车场纳入网格化管理,指导开展(kāizhǎn)停车自治和停车资源管理与利用工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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